中心設置辦法
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學卓越中心設置辦法
95年06月21日校務會議討論通過
98年1月7日行政會議通過
98年6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6年6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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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追求教學卓越、提升教學品質、促進多元專業發展,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本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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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、 | 教學卓越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置主任一名,綜理中心業務,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、專案教師兼任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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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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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中心依職掌分設二組,各組置組長一人,由中心主任遴薦本校助理教授以上教師,簽請校長聘兼之;並置職員及行政人員若干名,由學校總員額內調整運用。其職掌如下,得因實際業務需要增設其他工作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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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、 | 本中心得設教學卓越指導諮詢委員會。 | |||||
第五條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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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中心之服務對象為全校教師與學生,所有服務對象皆可依其需求申請本中心之各項相關協助。 | |||||
第六條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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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中心定期召開會議,針對教學支援事項,邀集相關單位進行檢討。本中心得召開臨時會議,針對待辦事件進行協調與整合工作。 | |||||
第七條、 | 本辦法經提本校校務會議通過,陳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